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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11
十一、特約、兼任法醫師或矯正機關醫師酬勞按「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特
      約法醫師及監所特約醫師津貼支給標準表」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所
      屬聯合門診中心醫師應診費支給標準表」標準支給,所需經費在各
      該機關原有預算項下列支。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10
十  為便於延攬開業醫師、公立醫院醫師為特約、兼任法醫師或監所醫師
    協辦各檢察機關相驗及監所診療業務,其特約、兼任法醫師、醫師津
    貼、車馬費每月為九、四八○元及八、三○○元至三九、八二○元,
    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時並按比例調整,所需經費在各該機關原有預算人
    事費項下列支。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10
十、為便於延攬開業醫師(公立醫院醫師)為特約(兼任)法醫師或監所
    醫師協辦各檢察機關相驗及監所診療業務,其特約(兼任)法醫師、
    醫師津貼(車馬費)每月五、七○○(五、○○○)至二四、○○○
    元,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時並按比例調整,所需經費在各機關原有預算
    人事費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