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特約、兼任法醫師或矯正機關醫師酬勞按「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特 約法醫師及監所特約醫師津貼支給標準表」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所 屬聯合門診中心醫師應診費支給標準表」標準支給,所需經費在各 該機關原有預算項下列支。
十 為便於延攬開業醫師、公立醫院醫師為特約、兼任法醫師或監所醫師 協辦各檢察機關相驗及監所診療業務,其特約、兼任法醫師、醫師津 貼、車馬費每月為九、四八○元及八、三○○元至三九、八二○元, 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時並按比例調整,所需經費在各該機關原有預算人 事費項下列支。
十、為便於延攬開業醫師(公立醫院醫師)為特約(兼任)法醫師或監所 醫師協辦各檢察機關相驗及監所診療業務,其特約(兼任)法醫師、 醫師津貼(車馬費)每月五、七○○(五、○○○)至二四、○○○ 元,公務人員待遇調整時並按比例調整,所需經費在各機關原有預算 人事費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