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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羅致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實施要點 1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充裕所屬各檢察機關法醫師及各矯正機關
    醫師人力,並積極培育法醫師及矯正機關醫師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0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因應所屬各檢察機關法醫師、各監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輔育院 (以下簡稱監所) 醫師能獲得適當補
    充,對法醫師及監所醫師人才作有計畫培訓,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77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所屬各檢察機關法醫師、各監獄、看
    守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輔育院(以下簡稱監所)醫師能獲得適當補
    充,對法醫師及監所醫師人才作有計畫培訓,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