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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9
九、各機關遴聘之兼任法醫師、醫師,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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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機關遴聘之兼任法醫師、醫師,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