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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5
五、特約醫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未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及提供資料。
(三)不得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或訊息。
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5
五  特約醫師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 未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及提供資料。
 (三) 不得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或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