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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4
四、特約法醫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相驗應本公正、誠實之態度行之。
(二)未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及提供資料。
(三)聽命檢察官辦案之需要,實施任何必要之相驗。
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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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特約法醫師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從事相驗應本公正、誠實之態度行之。
 (二) 未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及提供資料。
 (三) 聽命檢察官辦案之需要,實施任何必要之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