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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3
三、各機關遴聘之特約法醫師、醫師其最高限額,以各該機關經費內所能
    勻支者為限。法醫師之遴聘並應注意相驗轄區之均衡分布。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3
三、各機關遴聘之特約法醫師、醫師其最高限額,以各該機關經費內所能
    勻支者為限。法醫師之遴聘並應注意相驗轄區之均衡分布。
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3
三  各機關遴聘之特約法醫師、醫師其最高限額,應以各該機關法醫師、
    醫師職缺之人事經費內所能勻支者為限,除業務有特殊需要外,最多
    不得超過三人。至法醫師之遴聘並應注意相驗轄區之均衡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