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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與矯正機關遴聘特約法醫師及醫師實施要點 2
二、特約法醫師由各檢察機關就具有法醫師法規定之法醫師資格或醫師法
    規定之醫師資格者遴聘之。
    特約醫師由各矯正機關就具有醫師法規定之醫師資格者遴聘之。
    前二項人員並應兼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現非任職於公立醫療院所,年齡在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者。但偏
      僻地區或業務有特殊需要時,其年齡上限得由各機關視其健康情形
      酌予放寬。
(二)品行端正,未曾受刑事處分者。但受緩起訴處分或因過失犯罪經判
      處罰金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期滿者,不在此限。
(三)富有工作熱忱者。
民國 98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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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約法醫師由各檢察機關就具有法醫師法規定之法醫師資格或醫師法
    規定之醫師資格者遴聘之。
    特約醫師由各矯正機關就具有醫師法規定之醫師資格者遴聘之。
    前二項人員並應兼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現非任職於公立醫療院所,年齡在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者。但偏
      僻地區或業務有特殊需要時,其年齡上限得由各機關視其健康情形
      酌予放寬。
(二)品行端正,未曾受刑事處分者。但受緩起訴處分或因過失犯罪經判
      處罰金執行完畢或受緩刑宣告期滿者,不在此限。
(三)富有工作熱忱者。
民國 94 年 03 月 01 日修正
2
二、特約法醫師、醫師由各檢察機關、矯正機關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聘之
    :
 (一) 現非任職於公立醫療院所,年齡在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且具有醫
      師法規定之醫師資格者。但偏僻地區或業務有特殊需要者,其年齡
      上限得由各機關視其健康情形酌予放寬。
 (二) 品行端正,未曾受刑事處分者,但因過失犯罪經判處罰金執行完畢
      或受緩刑宣告期滿者,不在此限。
 (三) 富有工作熱忱者。
民國 82 年 07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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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特約法醫師、醫師由各檢察機關、監院所就具有左列條件者遴聘之。
 (一) 年齡在七十歲以下,身心健康且具有醫師法規定之醫師資格者。但
      偏僻地區或業務有特殊需要者,其年齡上限得由各機關視其健康情
      形酌予放寬。
 (二) 品行端正,未曾受刑事處分者,但因過失犯罪經判經判處罰金執行
      完畢或受緩刑宣告期滿者,不在此限。
 (三) 富有工作熱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