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襄助各檢察機關相驗及各矯正機關收容人診療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
一 為襄助各檢察機關相驗及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留置所 (以下簡稱監、院、所) 收容人診療業務,特訂 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