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8: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6
六  合於上列調職原則者,並非當然准予調職,本部或權責機關應依各監
    、院、所業務需要及缺額情形決定是否遷調。准予遷調人員之服務地
    區,亦由本部或權責機關視其有關資料衡酌決定,不得由請求調職人
    員指定服務地區。
民國 76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6
  六  合於上列調職原則者,並非當然准予調職,本部或權責機關應依各監
      、院、所業務需要及缺額情形決定是否遷調。准予遷調人員之服務地
      區,亦由本部或權責機關視其有關資料衡酌決定,不得由請求調職人
      員指定服務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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