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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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請求遷調處理原則 3
三 以個人因素請求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一年六個月,在此期間未再請求 調職者,得准予遷調。
民國 76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3
三 以個人因素請求調職人員,調職後滿一年六個月,在此期間未再請求 調職者,得准予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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