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裁判資料室使用須知 3
三  使用人於登記簿上登記後,得將裁判書類攜出本室,並於翌日內自行
    歸還,放置原位。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3
三  使用人於登記簿上登記後,得將裁判書類攜出本室,並於翌日內自行
    歸還,放置原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