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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閱覽視聽簡則 9
九  在本室使用視聽器材播放者,可持借書證或其他證件辦理借用手續。
    如發現借用之視聽資料有損毀或不堪使用情形,請立即通知管理人員
    處理。使用完畢後,請關閉機器,並辦理歸還手續。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9
  九  在本室使用視聽器材播放者,可持借書證或其他證件辦理借用手續。
      如發現借用之視聽資料有損毀或不堪使用情形,請立即通知管理人員
      處理。使用完畢後,請關閉機器,並辦理歸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