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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閱覽視聽簡則 6
六  本室所藏珍本書、本所講義、縮影片及其他經本室公告之圖書資料,
    應徵得管理人員之同意,始得閱覽或複印,並須於登記簿上簽名。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6
  六  本室所藏珍本書、本所講義、縮影片及其他經本室公告之圖書資料,
      應徵得管理人員之同意,始得閱覽或複印,並須於登記簿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