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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閱覽視聽簡則 4
四  閱覽人進入本室,除筆記簿、紙筆、文具,私人書籍外,非經許可不
    得攜帶背包及其他物品入內。但二樓閱覽室不在此限。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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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閱覽人進入本室,除筆記簿、紙筆、文具,私人書籍外,非經許可不
      得攜帶背包及其他物品入內。但二樓閱覽室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