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閱覽視聽簡則 11
十一  利用本室影印機影印圖書或其他資料者,應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辦
      理。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11
十一  利用本室影印機影印圖書或其他資料者,應依著作權法有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