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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圖書室閱覽視聽簡則 10
十  閱覽人應妥為愛護本室圖書、視聽資料及各項設備,不得污損、破壞
    及擅自攜出,如有上項情事,一經本室發現,閱覽人除應負賠償責任
    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民國 86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10
十  閱覽人應妥為愛護本室圖書、視聽資料及各項設備,不得污損、破壞
    及擅自攜出,如有上項情事,一經本室發現,閱覽人除應負賠償責任
    外,並依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