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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會客須知 3
三  來賓到所會見學員,應先出示身分證明,填寫登記簿,非經允許,不
    得引導至所內參觀。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3
三  來賓到所會見學員,應先出示身分證明,填寫登記簿,非經允許,不
    得引導至所內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