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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會客須知 2
二  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在會客室會客。午睡時間內,不得使用播音或
    差遣工友到寢室找人。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2
二  會客應事先約定,並應在會客室會客。午睡時間內,不得使用播音或
    差遣工友到寢室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