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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會客須知 1
一  會客時間:
 (一) 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
 (二) 下午六時至八時。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1
一  會客時間:
 (一) 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
 (二) 下午六時至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