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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康樂活動守則 3
三 各社 (隊) 所需康樂器材,由本所購置之。如有損壞,除由康樂委員 報請總務組處理外,其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3
三 各社 (隊) 所需康樂器材,由本所購置之。如有損壞,除由康樂委員 報請總務組處理外,其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