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康樂活動守則 3
三  各社 (隊) 所需康樂器材,由本所購置之。如有損壞,除由康樂委員
    報請總務組處理外,其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3
三  各社 (隊) 所需康樂器材,由本所購置之。如有損壞,除由康樂委員
    報請總務組處理外,其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