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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康樂活動守則 1
一  學員入交誼室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遵守秩序,愛惜公物,勿大聲喧嘩,並適當控制設備音量。
 (二) 上課時間不得逗留本室。夜間使用不得逾十時三十分。
 (三) 應注意整潔之維護。離開本室時應關閉電源,並將器材、設備、雜
      誌及桌椅歸位,不可任意放置。
 (四) 使用伴唱帶或碟影片,應向康樂委員辦理借用登記。
    康樂委員應將前項第 (四) 款之登記簿,每月初送交訓導組查核。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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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員入交誼室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 遵守秩序,愛惜公物,勿大聲喧嘩,並適當控制設備音量。
 (二) 上課時間不得逗留本室。夜間使用不得逾十時三十分。
 (三) 應注意整潔之維護。離開本室時應關閉電源,並將器材、設備、雜
      誌及桌椅歸位,不可任意放置。
 (四) 使用伴唱帶或碟影片,應向康樂委員辦理借用登記。
    康樂委員應將前項第 (四) 款之登記簿,每月初送交訓導組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