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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寢室守則 4
四、男女學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4
四、男女學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9
九  男女學員不得擅入對方宿舍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