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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寢室守則 2
二、學員應依分配之寢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互換或搬入其他寢室。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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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員應依分配之寢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互換或搬入其他寢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