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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寢室守則 10
十、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該寢室學員應報請總務組檢修。
    寢室區域內設施之損壞或故障,如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其賠
    償。
民國 93 年 04 月 13 日修正
10
十、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該寢室學員應報請總務組檢修。
    寢室區域內設施之損壞或故障,如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其賠
    償。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10
十  寢室設施如有損壞或故障時,該寢室學員應報請總務組檢修。
      寢室區域內設施之損壞或故障,如可歸責於學員者,本所得請求其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