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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我介紹須知 5
五  學員自我介紹完畢後,主持人或指導人員得個別講評或整體講評。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5
五  學員自我介紹完畢後,主持人或指導人員得個別講評或整體講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