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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我介紹須知 4
四  學員應將發言要旨記明發言單,由值星隊長彙齊後交訓導組轉送各組
    導師參考。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4
四  學員應將發言要旨記明發言單,由值星隊長彙齊後交訓導組轉送各組
    導師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