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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幹部訓練所採購物品及營繕工程監證實施規定 7
七  各組、隊如意圖規避稽察程序,將購置定製物品分批辦理者,承辦人
    員應受行政處分,如公款遭受損失時,並應負賠償之責任。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7
七  各組、隊如意圖規避稽察程序,將購置定製物品分批辦理者,承辦人
    員應受行政處分,如公款遭受損失時,並應負賠償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