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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幹部訓練所採購物品及營繕工程監證實施規定 3
三  本所有關修繕、設備費之使用,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若非急
    需一律交由主秘核示;五千元以下由使用各組、隊簽奉核准後交由總
    務組辦理。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3
三  本所有關修繕、設備費之使用,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若非急
    需一律交由主秘核示;五千元以下由使用各組、隊簽奉核准後交由總
    務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