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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幹部訓練所採購物品及營繕工程監證實施規定 2
二  本所凡採購物品、營繕工程,在一萬元以上者,由使用各組、隊簽呈
    核准後,交由總務組依局本部頒訂監證程序辦理。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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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所凡採購物品、營繕工程,在一萬元以上者,由使用各組、隊簽呈
    核准後,交由總務組依局本部頒訂監證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