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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6
六  本注意事項之執行遇有爭執或疑難時,由稽核小組召集人召集有關單
    位研商具體解決辦法後,簽請  局長核定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