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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注意事項 7
七  本注意事項自奉  准檢發之日起施行。
民國 69 年 10 月 00 日修正
7
七  本注意事項自奉  准檢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