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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推行為民服務工作注意事項 2
二  執行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由本局研究委員會協調、推動,並負責秘
    書業務。各業務單位,依權責執行或指導各外勤處、站、組推行為民
    服務工作。
民國 69 年 10 月 0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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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由本局研究委員會協調、推動,並負責秘
    書業務。各業務單位,依權責執行或指導各外勤處、站、組推行為民
    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