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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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4
四 接待女持人: (一) 重要接待: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 (二) 次要接待:由主任秘書或聯絡室主任主持。 (三) 一般接待:由聯絡室接待科科長或專任人員主持。
民國 7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4
四 接待女持人: (一) 重要接待:由局長或副局長主持。 (二) 次要接待:由主任秘書或聯絡室主任主持。 (三) 一般接待:由聯絡室接待科科長或專任人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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