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20:4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聯絡室接待參觀工作實施要點 3
三  接待層次:
 (一) 重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首長、副首長;議會議長、副
      議長;重要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大專院校校長等領隊者。
 (二) 次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縣轄
      市一般機關首長;次要華僑團體負責人;專科學校校長;院校所系
      科主任等領隊者。
 (三) 一般接待:縣轄市一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及鄉、鎮 (區) 機關主管
      :一般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等領隊者暨一般民眾及學生。
民國 74 年 06 月 04 日訂定
3
三  接待層次:
 (一) 重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首長、副首長;議會議長、副
      議長;重要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大專院校校長等領隊者。
 (二) 次要接待:縣、省轄市以上重要機關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縣轄
      市一般機關首長;次要華僑團體負責人;專科學校校長;院校所系
      科主任等領隊者。
 (三) 一般接待:縣轄市一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及鄉、鎮 (區) 機關主管
      :一般華僑團體、民間團體負責人等領隊者暨一般民眾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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