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財產管理辦法 3三 財產之管理:
(一) 各處、室、會、所、中心、組、站為財產經管單位,各經管單位應
指定專人為財產經管人,負責該單位全部財產之保管,對單位主管
負責,而各使用人則對經管人負責。如圖示:局長 第七處 事務
科各經管單位 (設一經管人) 使用人。
(二) 各經管單位經管人、使用人有異動時,須辦理財產交換,經管人有
異動時直接向七處負責;使用人異動時僅需向所屬單位經管人辦理
移交。
(三) 各單位主管對其經管、使用之財產,負有監督管理及養護責任,並
應隨時明瞭實際使用狀況及妥為災變之防護措施。各類財產卡應連
續使用,不因年限變更而更換。
(四) 各類財產卡建立,應依財產種類集中管理,以免散失;各單位驗收
接管財產時,應逐項點收,若有不符則不予簽收,並查明原因及追
究責任。
(五) 各單位財產非經單位主管核准,不得借、租或攜出辦公室外,局內
各經管單位財產之移轉,須經事務科登記。
(六) 每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各單位應自行對所管理之財產實施盤點,另
由七處會同監證單位 (會計室、政風室) 執行抽查,若有溢虧之財
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補辦財產增、減登記,財產無故損少
者,經管單位應查明責任,報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