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則: (一) 法務部調查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使財產之使用、保管、維護確切 實行分層負責起見。特遵照國有財產法及有關施行細則,與國有財 產產籍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指本局使用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器具、儀器 、圖書、機器交通工具等,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