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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財產管理辦法 1
一  總則:
 (一) 法務部調查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使財產之使用、保管、維護確切
      實行分層負責起見。特遵照國有財產法及有關施行細則,與國有財
      產產籍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指本局使用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器具、儀器
      、圖書、機器交通工具等,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
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1
一  總則:
 (一) 法務部調查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使財產之使用、保管、維護確切
      實行分層負責起見。特遵照國有財產法及有關施行細則,與國有財
      產產籍管理辦法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指本局使用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器具、儀器
      、圖書、機器交通工具等,其耐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