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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集團結婚實施要點 6
六  觀禮親友應事先登記領取觀禮證,本局同仁得自由參加觀禮。
民國 78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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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觀禮親友應事先登記領取觀禮證,本局同仁得自由參加觀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