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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集團結婚實施要點 5
五  婚禮由秘書室、研委會、訓委會、第六處、第七處、人事室、會計室
    、督察室、聯絡室等單位主管組成籌備會籌備之,以主任秘書為召集
    人。
民國 78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5
五  婚禮由秘書室、研委會、訓委會、第六處、第七處、人事室、會計室
    、督察室、聯絡室等單位主管組成籌備會籌備之,以主任秘書為召集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