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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集團結婚實施要點 3
三  婚禮訂於每年元、九月份擇日在本局大禮堂舉行,並備茶點慶賀。
民國 78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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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婚禮訂於每年元、九月份擇日在本局大禮堂舉行,並備茶點慶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