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7: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申請出國案件審核要點 4
四、本局各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不得同時出國。
    各級單位主管申請出國,其職務應由副主管代理,無副主管者,應指
    定適當人員代理。
民國 93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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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各級單位主管、副主管不得同時出國。
    各級單位主管申請出國,其職務應由副主管代理,無副主管者,應指
    定適當人員代理。
民國 83 年 11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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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單位主管出國探親、觀光,其職務應由副主管代理,無副主管者應指
    定適當人員代理,正副主管不得同時出國,各單位員工申請出國,單
    位主管應嚴予審核,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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