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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施要點 7
七、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
      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
      1/12  者。
(四)任一考核科目段末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該科總成績不及格,或
      各階段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五)體育課程階段測驗任一項目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六)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者。
(七)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或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者。
(八)其他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依獎懲規定應
      廢止受訓資格者。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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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
      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
      1/12  者。
(四)任一考核科目段末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該科總成績不及格,或
      各階段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五)體育課程階段測驗任一項目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六)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者。
(七)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或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者。
(八)其他有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依獎懲規定應
      廢止受訓資格者。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7
七、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調查局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一)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
      中途離訓者。
(二)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三)訓練
      期間曠課累計達 10 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 1/1
      2 者。
(四)任一考核科目段末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該科總成績不及格,或
      各階段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五)體育課程階段測驗任一項目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六)依獎懲規定應廢止受訓資格者。
(七)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員工施以強暴脅迫
      者。
(八)依規定應體格檢查,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格檢查表者,
      或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者。
(九)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民國 86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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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受訓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調查局核定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
    核備,註銷受訓資格: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 患法定傳染病、重大疾病或其他身體狀況不宜參加訓練者。
 (三) 曠課累計達十小時以上,或請假日數合計逾訓練總日數十二分之一
      者。
 (四) 任一考核科目考試成績經補考不及格或該科總成績不及格,或各階
      段實習成績不及格,或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不及格者。
 (五) 體育課程階段測驗任一項目經補測未達規定標準者。
 (六) 依受訓人員獎懲規定應予退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