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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施要點 6
六、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6
六、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6
六、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民國 86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6
六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體格複
    檢不合格者,由調查局函送保訓會註銷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