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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施要點 5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
    受訓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修正
5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
    受訓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5
五、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發給津貼,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
    民健康保險。
    受訓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
    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民國 86 年 12 月 11 日訂定
5
五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調查局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
     (不含加給) 發給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