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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5
五、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獎懲委員會議決後,簽
    報調查局局長兼訓練所主任核定之。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5
五、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獎懲委員會議決後,簽
    報調查局局長兼訓練所主任核定之。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5
五、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獎懲委員會議決後,簽
    報調查局局長兼訓練所主任核定之。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5
五、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獎懲委員會議決後,簽
    報局長兼主任核定之。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5
五、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獎懲委員會議決後,簽
    報局長兼主任核定。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4
四  受訓人員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案件,經獎懲委員會議決後,簽
    報局長兼主任核定,並送人事室及政風室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