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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4
四、獎懲委員會由訓練所副主任擔任召集人,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
    為委員。
    獎懲委員會會議於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主席。
    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懲處案件,得由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 2  人
    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受懲處之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4
四、獎懲委員會由訓練所副主任擔任召集人,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
    為委員。
    獎懲委員會會議於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主席。
    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懲處案件,得由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 2  人
    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受懲處之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4
四、獎懲委員會由訓練所副主任擔任召集人,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
    為委員。
    獎懲委員會會議於必要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
    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1  人代理主席。
    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懲處案件,得由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 2  人
    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受懲處之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4
四、獎懲委員會會議由訓練所副主任主持,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出
    席。
    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案件,得由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 2
    人以上出席,參與審查,受懲處之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4
四、獎懲委員會會議由訓練所副主任主持,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出
    席。
    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案件,得由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二人
    以上出席,參與審議,受懲處之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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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獎懲委員會會議由訓練所副主任主持,各組隊長以上幹部及輔導員出
    席。
    受訓人員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案件,得由受訓人員或自治幹部代表二人
    以上出席,參與審議,受懲處之當事人並得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