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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3
三、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設
    獎懲委員會,審議受訓人員記功、記過以上之獎懲案件。其他獎懲案
    件經查屬實後,由訓練所副主任核定之。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3
三、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設
    獎懲委員會,審議受訓人員記功、記過以上之獎懲案件。其他獎懲案
    件經查屬實後,由訓練所副主任核定之。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3
三、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設
    獎懲委員會,審議受訓人員記功、記過以上之獎懲案件。其他獎懲案
    件經查屬實後,由訓練所副主任核定之。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3
三、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設獎懲委員會,審議受
    訓人員記功、記過以上之獎懲案件。其他獎懲案件經查屬實後,由訓
    練所副主任核定之。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3
三、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以下簡稱訓練所)設獎懲委員會,審議受
    訓人員記功、記過以上之獎懲案件。其他獎懲案件經查屬實後,由訓
    練所副主任核定。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3
三  法務部調查局幹部訓練所 (以下簡稱訓練所) 設獎懲委員會,審議受
    訓人員記功、記過以上之獎懲案件。其他獎懲案件經查屬實後,由訓
    練所副主任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