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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17
十七、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 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7
十七、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 處。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17
十七、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 處。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17
十七、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懲 處。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17
十七、擔任自治幹部違反第十點至第十二點各款情形之一者,加重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