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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獎懲規定 16
十六、有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情節較重或經懲處仍不知悔
      改者,加重其懲處。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16
十六、有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情節較重或經懲處仍不知悔
      改者,加重其懲處。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16
十六、有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情節較重或經懲處仍不知悔
      改者,加重其懲處。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16
十六、有第 10 點至第 12 點各款情形之一,情節較重或經懲處仍不知悔
      改者,加重其懲處。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16
十六、有第十點至第十二點各款情形之一,情節較重或經處分仍不知悔改
      者,加重其處分。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16
十六  有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較重或經處分仍不知悔改
      者,加重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