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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 7
七、輔導考核人員依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之表現,提報輔
    導考核委員會審議,以評定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成效。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7
七、輔導考核人員依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之表現,提報輔
    導考核委員會審議,以評定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成效。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7
七、輔導考核人員依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之表現,提報輔
    導考核委員會審議,以評定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成效。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7
七、輔導考核人員依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之表現,提報輔
    導考核委員會審,以評定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成效。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7
七  輔導考核人員依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之表現,提報輔
    導考核委員會審議,以評定受訓人員輔導考核之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