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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品德素養輔導考核規定 4
四、輔導考核工作之目的:
(一)明瞭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各方面表現,以發揚優點
      ,導正缺失,鑑別才能,作為輔導考核、培育人才之依據。
(二)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三)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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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考核工作之目的:
(一)明瞭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各方面表現,以發揚優點
      ,導正缺失,鑑別才能,作為輔導考核、培育人才之依據。
(二)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三)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4
四、輔導考核工作之目的:
(一)明瞭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各方面表現,以發揚優點
      ,導正缺失,鑑別才能,作為輔導考核、培育人才之依據。
(二)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三)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民國 97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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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輔導考核工作之目的:
(一)明瞭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各方面表現,以發揚優點
      ,導正缺失,鑑別才能,作為輔導考核、培育人才之依據。
(二)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三)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
民國 87 年 02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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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輔導考核工作之目的:
 (一) 明瞭受訓人員觀念、品德、才能、生活等各方面表現,以發揚優點
      ,導正缺失,鑑別才能,作為輔導考核、培育人才之依據。
 (二) 培養受訓人員整體觀念及團隊精神,並激勵其榮譽心與責任感。
 (三) 發揚自覺自動自治之精神。